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2执保225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
法定代表人:黄宇,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樟树市昌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大桥街道办大桥饭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
法定代表人:何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何志辉,住樟树市,
被
申请人:何丹,住抚州市东乡县,
被
申请人:何小兵,住樟树市,
被
申请人:樟树市宏裕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繁昌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8970539XR。
法定代表人:何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何阳,住樟树市,
被
申请人:熊云平,住樟树市,
被
申请人:樟树市兆丰种业有限公司(原名:江西众人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樟,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北大道**用代码:9136098**。
法定代表人:游秋梅。
被
申请人:游秋梅,住樟树市,
被
申请人:何小牛,住樟树市,
被
申请人:李国龙,住丰城市,
被
申请人:游庆华,女住樟树市, 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被申请人樟树市昌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志辉、何丹、何小兵、樟树市宏裕农资有限公司、何阳、熊云平、江西兆丰种业有限公司、游秋梅、何小牛、李国龙、游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与2019年1月10日向我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樟树市昌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志辉、何丹、何小兵、樟树市宏裕农资有限公司、何阳、熊云平、江西兆丰种业有限公司、游秋梅、何小牛、李国龙、游庆华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敖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