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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刑初2765-1号

周文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当事人
谭某;周文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刑初2765-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人周文耀,男,1954年3月8日出生,广东省恩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恩平市。因本案于2018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8〕2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耀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以周文耀的一房多卖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文耀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对被告人周文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佑亮

审 判 员  李振毅

人民陪审员  温超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素芳林兆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