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92民初40号
申请人:刘豪开,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鲲鹏,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兴山县。
被
申请人:杨海容,男,1975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申请人刘豪开与被申请人陈鲲鹏、杨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豪开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陈鲲鹏在中国建设银行西陵支行(账号:43×××34)及杨海容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7×××77)的银行存款共计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并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豪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陈鲲鹏在中国建设银行西陵支行(账号:43×××34)及杨海容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7×××77)的银行存款共计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刘豪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祖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力
法官助理孙健
书记员郑毓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