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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4民初8913号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卫建、丁梨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卫建;丁梨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1004民初8913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丁卫建,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丁梨华,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卫建、丁梨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丁卫建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372.12元及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9781.47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2、被告丁梨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卫建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丁梨华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被告丁卫建向原告处申请信用额度为100000元的信用卡,双方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一份。领用合约约定:被告丁卫建持卡消费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最短为25天;支取现金或转账发生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需从透支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透支到期未能偿还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等。同日,被告丁梨华与原告签订了《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信用卡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丁梨华愿为被告丁卫建依据上述领用合约领取的大唐信用卡提供保证担保;并在以100000元的申请授信额度及超过此申请授信额度10%的超限额度内使用该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等;保证期间自被告丁卫建大唐信用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多次透支不还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后原告核准被告丁卫建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2014年3月11日,被告丁卫建领取了信用卡。被告丁卫建在用卡过程中出现逾期,截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丁卫建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372.12元、利息9781.47元、费用60元,被告丁梨华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丁卫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372.12元及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9781.47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被告丁梨华对被告丁卫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梨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卫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丁卫建、丁梨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婷

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

人民陪审员  陈学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代

书 记员  罗 渊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