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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3民初5494号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3民初5494号

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任立瑶,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威。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刘  莹

人民陪审员 钱 道 斌

人民陪审员 欧阳言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李 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