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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刑更13号

吴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吴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刑更13号罪犯吴爽,女,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双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8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吴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爽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无期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无期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爽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吴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41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德敏

审判员  李 征

审判员  么利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迎君

书记员岳天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