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青2802民初955号

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与戴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戴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02民初955号 

原告: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积有,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戴文亮,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271974********,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新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诉戴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以需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391元减半收取,即3195.5元由原告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万玛央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康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