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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7484号之一

王艳杰、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艳杰;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韩国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7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艳杰,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四环西商都路北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综合服务楼A塔楼****,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6659788123。被执行人韩国森,男,汉族,1954年2月2日出生,住郑,住郑州市/div>王艳杰与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韩国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韩国森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艳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到庭报告了财产状况暂无法履行,被执行人韩国森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两宗土地,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八套房产,但都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3、本院于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2月12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韩国森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59495.62元,本院对此项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并返至申请人的账户,除此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8年12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到庭传票;5、2018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6、2019年1月7日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王艳杰尚未实现的剩余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争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