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21号
原告:饶碎琼,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径,男,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饶碎琼与被告田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饶碎琼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彭有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京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