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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21号

饶碎琼与田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饶碎琼;田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21号

原告:饶碎琼,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径,男,汉族,1981年4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饶碎琼与被告田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饶碎琼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彭有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京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