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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2执3600号之一

湖州长兴北川岕山泉水有限公司、长兴百叶龙山泉水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州长兴北川岕山泉水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522执3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长兴北川岕山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蒋金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兴百叶龙山泉水厂,住所地长兴县。 经营者:张志良。 申请执行人湖州长兴北川岕山泉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百叶龙山泉水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2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元,逾期利息488667元(按照月息2分,从2014年9月4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另承担诉讼费用11700元,以上合计10003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8年10月15日通过EMS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予实际履行; 2.于2018年10月11日、12月22日通过“点对点”及“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信息。 3.于2018年10月、12月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4.于2018年9月、12月两次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 5.于2018年9月、12月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投资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股权投资信息。 6.于2018年7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3039908商标,因已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7.于2018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志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人申请于2018年年12月12日解除对张志良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8.于2019年1月10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9.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于2019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2000元的强制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367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000367元。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522执36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王仲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潘晓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