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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02民初177号

张淑端与李玉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淑端;李玉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602民初177号原告张淑端,女,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住。被告李玉美,女,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阳区。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原告张淑端诉被告李玉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淑端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上述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应交纳25元,由原告张淑端负担。

审判员  方绍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