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602民初177号原告张淑端,女,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住。被告李玉美,女,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阳区。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原告张淑端诉被告李玉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淑端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上述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应交纳25元,由原告张淑端负担。
审判员 方绍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