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582民初291号

邵文册、王荣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邵文册;王荣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291号

原告:邵文册,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王荣宜,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邵文册与被告王荣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邵文册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邵文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邵文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邵文册负担。

审判员  杨人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蔡思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