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291号
原告:邵文册,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王荣宜,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邵文册与被告王荣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邵文册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邵文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邵文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邵文册负担。
审判员 杨人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蔡思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