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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7民初42号

湖北瑞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钱靓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5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瑞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钱靓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7民初42号

原告:湖北瑞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黄梅县黄梅镇五祖大道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RHDY6L

法定代表人:魏豪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祥,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参加诉讼、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代办诉讼费用退还手续等。

被告:钱靓婕,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湖北瑞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靓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瑞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瑞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瑞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钱靓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湖北瑞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宛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严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