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3执10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随兵,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曾随兵罚金一千元上缴国库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曾随兵主动缴纳罚金一千元,但被执行人曾随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随兵在你处有保证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曾随兵在你处保证金一千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