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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8603执102号之一

曾随兵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曾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3执10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随兵,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曾随兵罚金一千元上缴国库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曾随兵主动缴纳罚金一千元,但被执行人曾随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随兵在你处有保证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曾随兵在你处保证金一千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