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3民初2507号
原告:郑国荣,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陶明娥,女,195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郑丽萍,女,1980年01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立波,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涛,男,1980年06月0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郑国荣、陶明娥、郑丽萍与被告喻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红娟
审 判 员 顾绍文人民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干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