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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3民初2507号

郑国荣、陶明娥等与喻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郑国荣;陶明娥;郑丽萍;喻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3民初2507号

原告:郑国荣,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陶明娥,女,195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郑丽萍,女,1980年01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立波,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涛,男,1980年06月0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郑国荣、陶明娥、郑丽萍与被告喻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红娟

审 判 员  顾绍文人民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干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