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民初3325号
原告:王曹义,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丁彦汝,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
负责人:刘旺,经理。 王曹义与丁彦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王曹义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曹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王曹义负担。
审判员 任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班金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