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70号
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洪波,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礼,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凌凌,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强,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因与被告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