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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91民初823号

申请人中国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申请人姜宏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姜宏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91民初823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李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智,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姜宏博,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朝辉,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申请人姜宏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姜宏博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宏博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悦琪

人民陪审员  陈 兵

人民陪审员  孙俊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