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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03民初5918号

5918周树林与杨纪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树林;杨纪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03民初5918号

原告:周树林,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岗、金风,淮安市淮安区钦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纪磊,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邢州南路**。

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树林与被告杨纪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树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树林负担。

审判员  陈顺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