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23号
原告:王锋,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成,系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黄琼,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系徐黄琼丈夫,详情见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成,系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建东,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蒋涛,女,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王锋、徐黄琼与被告陆建东、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锋、徐黄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锋、徐黄琼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