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381刑初723号

战春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战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381刑初72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战春华,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会计,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刑诉〔2018〕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战春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睿、

书记员蔡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战春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0日18时40许,被告人战春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本市朝阳坡镇孔家村村委会驶出左转,在驶入公长公路过程中,与王某1驾驶的沿公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吉C×××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1及摩托车乘坐人张某受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战春华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战春华主动投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战春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战春华刑事责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战春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18时40许,被告人战春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本市朝阳坡镇孔家村村委会驶出左转,在驶入公长公路过程中,与王某1驾驶的沿公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吉C×××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1及摩托车乘坐人张某受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战春华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战春华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鉴定意见,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人荆某、王某2证言,被害人王某1陈述,被告人战春华供述,庭审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春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战春华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战春华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民事部分已和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战春华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战春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人民陪审员  左英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