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91民初365号

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金自天正智能控制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自天正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365号

原告: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路**航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雪,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金自天正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南延线高新孵化园v>

法定代表人:吴子利。 原告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自天正智能控制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航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白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