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1民初25258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政路**中环广场****101,**601-603、605-606,**701-702(六、七层仅作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393034。
主要
负责人:孙炳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福,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佐仓,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紧张,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平安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王紧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王紧张拖欠贷款款项,请求判令:1.被告王紧张向原告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8902.88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22日,利息4127.70元、罚息233.53元、复利118.21元,从2018年8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剩余本金98902.8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以拖欠的利息4127.7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复利);2.如被告王紧张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对被告王紧张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牌号粤C×××**)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紧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王紧张。抵押人:王紧张。签约情况:双方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中山分部)个担贷字第BC201712199007236-1号】及《平安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自用购车。贷款金额:111000元。借款期限:从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款。每月12日为还款日。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00%上浮278.9474%确定年利率为18%。罚息计收标准: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抵押担保情况:合同约定王紧张以其名下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粤C×××**;车辆型号:SGM7162DAAB;车辆识别号/车架号:LSGPB54U4FD100949;发动机号:143540120)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未约定抵押担保范围。2017年12月12日,王紧张与平安银行中山分行为该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情况:2017年12月12日,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向王紧张的账户发放购车贷款111000元。违约欠款情况:王紧张从2018年6月12日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18年8月22日尚欠贷款本金98902.88元、正常利息4127.70元、罚息233.53元、复利118.21元。另查,对于王紧张与平安银行中山分行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数字签名有效性,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委托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出具《数字签名验证报告》,验证该合同的电子签章数字证书用户为王紧张。
本院认为,王紧张向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平安银行中山分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王紧张还应向平安银行中山分行结清利息、罚息、复利。关于王紧张的欠款数额,有平安银行中山分行的贷款罚息表等予以证实,且王紧张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确认。王紧张以其名下别克牌小型轿车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有效,故当王紧张不履行债务时,平安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王紧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紧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98902.88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22日正常利息4127.70元、罚息233.53元、复利118.21元;从2018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即正常利息按贷款年利率18%计算,对罚息及复利,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以实欠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王紧张提供的抵押车辆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粤C×××**,车辆型号:SGM7162DAAB,车辆识别号/车架号:LSGPB54U4FD100949,发动机号:14354012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为1184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王紧张负担并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树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阮 铮林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