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26执1902号之十申请人采某某,男,汉族,住滑县白道口镇。被执行人齐某某,男,汉族,住滑县白道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世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