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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8民初7512号

汇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英特纳雄耐尔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苏州英特纳雄耐尔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08民初7512号

原告:汇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SIMRATSINGHSA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英特纳雄耐尔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善长巷**v>

法定代表人:潘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影,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汇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帝公司)与被告苏州英特纳雄耐尔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和被告英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退还预付款1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差旅费10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另行安排他人进行设计的费用2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原、被告就LesNereides(杭州店)艺术空间设计服务事宜进行协商及沟通,原告为了解被告的设计水平,要求被告先提供构思图,但被告称其提供构思图也需要先收费,若被告提供该事项设计服务,费用不会超出10000元,因此原告先行向被告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安排设计,在此期间,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在收到被告合同之后,原告对合同提出了多项修改意见,但双方最终未能就合同签订事宜达成一致。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但被告认可双方已经成立合同关系,其交付的内容未得到原告认可,且原告也已经指令被告停止后续工作。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退还预收费用。 被告英耐公司辩称,原、被告虽未签署纸质合同,但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设计事宜已经达成一致。被告按照约定交付设计成果,原告不能以个人喜好为理由作为判断设计成果是否符合标准的理由。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损失。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往来邮件、函件、设计方案等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对以下事实作出认定:2017年10月起,汇帝公司与英耐公司就位于杭州市湖滨银泰D座1楼的LesNereides(杭州店)艺术空间设计进行磋商,双方之间通过多次邮件往来对设计合同事宜进行沟通。10月24日,汇帝公司向英耐公司发出装修设计图,要求对方在设计图基础上进行设计;10月30日,英耐公司向汇帝公司发出《LesNereides艺术空间设计方案协议》文本,内容为甲方(空白)委托乙方(英耐公司)进行LesNereides(杭州店)艺术空间设计,设计费全款1万元,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由甲方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电子文件并提出书面设计需求,乙方收到款项后一周内交付艺术空间设计方案,设计成果为艺术品配置设计方案pdf文件,内含空间艺术品配置效果图;甲方在收到方案后的3日内,以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反馈修改意见,乙方可以作3次免费局部修改;超出以上反馈时间,甲方需另行支付设计费用;任何一方未履行或违反合同义务时,违约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蒙受的损失。次日,汇帝公司回复修改意见,将上述“乙方可以作3次免费局部修改”修改为“乙方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甲方审核”,并对使用权限、争议管辖等问题进行了修改。11月1日,汇帝公司向英耐公司转账支付1万元,英耐公司于当日向汇帝公司发送了设计草图,并作了简单说明。11月2日,英耐公司向汇帝公司发送两个区域的平面图。11月3日,英耐公司向汇帝公司发送形成的艺术空间设计方案pdf文件,并附上了经汇帝公司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当日,汇帝公司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我对PPT印象不深,我尤其不喜欢沙发那部分,太糟糕了。我们将与此同时重新做设计……设计师的质量必须提高”。11月15日、16日,英耐公司再次向汇帝公司发出合同文本,要求对方进行签署。11月24日,汇帝公司向英耐公司发出函件,要求对方返还设计费1万元。12月5日,英耐公司发出回函,表示拒绝对方的要求。 2018年7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汇帝公司起诉英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591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该案中,汇帝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英耐公司退还预付款1万元、赔偿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法院就合同履行现状不再调整,驳回了汇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且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的,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汇帝公司就其与英耐公司之间的设计合同纠纷的前诉已经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后并无新的事实发生。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返还设计费、赔偿律师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属于重复起诉,本院在本案中不再理涉。关于汇帝公司在本案中另行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即解除合同关系及赔偿委托他人设计产生的损失2000元的问题,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2018)苏0591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事实及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基本义务,汇帝公司另行起诉解除合同并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汇帝公司未提供另行支出设计费用的证据,且其不采用英耐公司的设计方案,转而委托他人设计系其自行处分权利,将这项费用支出作为损失主张,同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汇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汇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潘宇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朱奥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