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2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艾芹,女,汉族,1958年1月18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冯现昌,男,汉族,1959年12月4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艾芹与被执行人冯现昌、李记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现昌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现昌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魏金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