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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执39号

祝海燕、江西晨宝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祝海燕;江西晨宝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9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祝海燕,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晨宝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祝海燕与江西晨宝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湖劳人仲字[2018]第134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晨宝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祝海燕支付赔偿款14266.6元,承担执行费114元,总计:14380.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晨宝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438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钟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