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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民初520号

520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卢刚、常州景豪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刚;常州景豪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520号

原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光武路**。

法定代表人:吕永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锋,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海剑,该公司员工。

被告:卢刚,男,199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成,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景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景豪公寓****

法定代表人:周罕,该公司总经理。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卢刚、常州景豪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51元,减半收取计4025.5元,由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正生

审判员  肖天存

审判员  陈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志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