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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602民初3259号

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曾程、曹均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曾程;曹均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602民初3259号

原告: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睿力新城特**。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时代商汇****,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璐,该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姝蓉,该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曾程,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人,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曹均勇,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重庆市北部汽车园总经理,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程、曹均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饶和秀

人民陪审员  张著贵

人民陪审员  杨政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