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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0665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六工程机械修理厂、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六工程机械修理厂;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066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六工程机械修理厂,住所地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李隘村。经营者:周方陆。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法定代表人王雄,董事长。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六工程机械修理厂诉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9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六工程机械修理厂租金32120元和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六工程机械修理厂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066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当事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凯

审判员  赵伟

审判员  郭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