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823执1405号

黄孝溪、黄盛武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黄孝溪;黄盛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23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黄孝溪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黄盛武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82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4条、第36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盛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盛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盛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起被执行人黄盛武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9323元的利息和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南生

审判员  张兴发

审判员  蓝树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清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