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23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黄孝溪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黄盛武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82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4条、第36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盛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盛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盛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起被执行人黄盛武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9323元的利息和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南生
审判员 张兴发
审判员 蓝树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清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