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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4赔辖1号

冉茂国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其他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赔偿管辖
当事人
冉茂国,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4赔辖1号 原告冉茂国诉被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了保证案件公平、公正进行审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