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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81财保3号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281财保3号

申请人: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余汉平,局长。

被

申请人: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陶文钦。 申请人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根据已经生效的醴行执(瓷)罚字[2018]55号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慎

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

人民陪审员  王余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黎思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