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281财保3号
申请人: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余汉平,局长。
被
申请人: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陶文钦。 申请人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根据已经生效的醴行执(瓷)罚字[2018]55号醴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慎
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
人民陪审员 王余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黎思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