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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3民初149号

舒翔、王丽君、丰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舒翔;王丽君;丰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149号

申请人:舒翔,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元翔,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锋,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丽君,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

申请人:丰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申请人舒翔与被申请人王丽君、丰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舒翔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王文强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的不动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翔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王文强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的不动产,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家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