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149号
申请人:舒翔,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元翔,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锋,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丽君,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
申请人:丰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申请人舒翔与被申请人王丽君、丰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舒翔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王文强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的不动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翔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王文强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的不动产,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家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