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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执58号

余振华、孙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振华;孙正;温省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58号

申请执行人:余振华,男,1983年01月0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孙正,男,1976年03月1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温省华,女,1979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振华与被执行人孙正、温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正、温省华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22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正、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石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柯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