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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刑初19号

高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高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刑初1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尚,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望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8]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尚于2018年8月30日20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湘A×××**小轿车从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工地食堂出发,行驶至梅西湖路西二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高尚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3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依法将其带至湖南省航天医院抽血检验,被告人高尚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验为91.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高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高尚于2018年12月12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高尚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刑罚。

被告人高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尚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高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尚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经公诉机关委托评估调查,被告人高尚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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