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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8民初129号

原告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波、向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川1028民初129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波;向焕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8民初129号

原告: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隆昌市成渝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96729460F。

法定代表人:彭文远。

被告:许波,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住四川省富顺县/div>

被告:向焕平,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住四川省隆昌市/div> 原告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波、向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