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8民初129号
原告: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隆昌市成渝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096729460F。
法定代表人:彭文远。
被告:许波,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住四川省富顺县/div>
被告:向焕平,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住四川省隆昌市/div> 原告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波、向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