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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91执41号

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合肥德坤机械有限公司、张国纯、荆玉峰、徐金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合肥德坤机械有限公司;张国纯;荆玉峰;徐金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住德州经济开发区百得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唐大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德坤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肥东县合马路裕隆农机大市场**104。

法定代表人:张榕榕,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国纯,男,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中区东门大街**。

被执行人:荆玉峰,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社区长盛路居**。

被执行人:徐金周,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安,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教室新村南同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合肥德坤机械有限公司、张国纯、荆玉峰、徐金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德坤机械有限公司、张国纯、荆玉峰、徐金周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德坤机械有限公司、张国纯、荆玉峰、徐金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德坤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