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1民初25592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港口镇金富来塑料包装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石特社区沙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2181238E。
主要
负责人:陈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红,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贝多乐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恒丰六路**广东游戏游艺文化产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2398270G。
法定代表人:刘子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港口镇金富来塑料包装厂诉被告中山市贝多乐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港口镇金富来塑料包装厂以被告中山市贝多乐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港口镇金富来塑料包装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港口镇金富来塑料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为1856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共3276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港口镇金富来塑料包装厂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港口镇金富来塑料包装厂负担。
审判员 贺铁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林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