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50号
原告:重庆甲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90178079。
法定代表人:江宗兰,重庆甲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益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兴镇迎龙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7758437W。
法定代表人:黄勇,职务不详。
被告:李泽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苗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甲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益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甲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甲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辛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