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5执9号之一
申请人:孙大伟,男性,1980年11月25日出生,38岁,汉族,号码412726198011250491,住郸城县。
被执行人:郸城县原种场,住所郸城县巴集乡徐楼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64187259738。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孙大伟与郸城县原种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执行人郸城县原种场身份信息不明确,
本院认为,应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孙大伟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大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展贤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段瑞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