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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财保9号

张北飞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进财、魏海宾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北飞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进财;魏海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9号

申请人:张北飞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汽配城6号楼10-1、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飞亮,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侯进财,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被

申请人:魏海宾,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申请人张北飞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侯进财、魏海宾在银行存款14500元、查封以被申请人侯进财名义登记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以王飞亮所有的冀G×××××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北飞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侯进财、魏海宾在银行存款145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以侯进财名义登记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王飞亮所有的冀G×××××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65元,由申请人张北飞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小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