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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执异2号

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强;汪利;石大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园区兴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汪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汪利,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执行人:石大林,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执行李强申请执行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冀公司)、汪利、石大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鲁冀公司对本院(2018)黑06执457号之四拍卖其公司在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州农商行)享有的3000万股权的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鲁冀公司称,(一)1.拍卖程序违规、违法。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庆中院)以评估价格降价30%(远低于鲁冀公司购买肇州农商行原始股价格)首次拍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上市公司鲁冀公司在册股东及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2.法院限定竞买人条件错误。只要是银监会认可的,不论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只要具备合法资格都可以参与,法院限定只能是法人股东影响拍卖价格。(二)法院对拍卖的股份缺乏正确认知。该股份系金融银行原始股份且年化收益率15%以上相当可观,是极具潜力及升值空间的股份。不是普通的公司股份,根本不需要降价,现法院首次拍卖就单方面决定降价,是对金融企业产值及市值的误导、误判。(三)法院如此降价是越位行为。其一,其不是价格鉴定机构,无权决定被拍卖的股份价格。其二,拍卖过程及价格是市场行为,司法机关违法用司法强制力干涉市场运作。综上,法院在此次拍卖程序强行决定降价的做法严重侵害市场规则,侵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申请执行人鲁冀公司、汪利、石大林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983号执行证书:(一)

被执行人: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汪利、石大林。(二)执行标的:1.本金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2.利息:人民币肆拾柒万捌仟伍佰元整(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6月15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3.协议期内利息:(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30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4.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26日及2017年7月1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三)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汪利、石大林的全部财产。(四)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2018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李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1月31日,本院作出(2018)黑06执45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鲁冀公司在肇州农商行享有的38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该执行裁定及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8年2月1日送达至肇州农商行,肇州农商行出具回执证实“已部分冻结户名:黑龙江鲁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账号56×××52的股金3800万股,已应你处要求做部分冻结”。其中,本案实际冻结1800万股权,轮候冻结的2000万元股权系本院另一执行案件(宋军申请执行鲁冀公司、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三支行侵权纠纷一案)首轮冻结。鉴于两起案件被执行人均为鲁冀公司,且两起案件共同冻结了鲁冀公司在肇州农商行享有的3800万的股权,为便于执行,节约司法资源,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黑06执457、1130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共同执行(2018)黑06执1130号和(2018)黑06执457号案件。2018年10月30日,大庆市朗容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庆朗容〔2018〕评司鉴字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经评定估算,委托评估的被执行人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00万的股权(股权证号:56×××52)评估价值为64,600,000.00元(大写:陆仟肆佰陆拾万元整)”。该意见书于2018年11月2日邮寄送达至异议人(被执行人)鲁冀公司委托代理人鲁显军。异议人鲁冀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认为上述意见书评估价值过低,无法体现股权的长远价值,请求依法重新进行估价。2018年11月15日,大庆市朗容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关于对大庆市朗容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庆朗容〔2018〕评司鉴字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异议的回复》,答复如下“评估鉴定室评估标的物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股权的长期收益是否增长或是否下跌取决于很多因素,评估价只是作为评估基准日以前的股权价值参考。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股权价格是否增长或者是否下跌都是一种假设,评估基准日以后此股权是否增长在于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此评估价在进行相关评估时已进行了充分的未来市场增长预期,已在一定时间内体现了股权的价值。评估方法说明,评估人员在对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经过分析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决定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即按照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估算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3800万的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的现金流折算为现值,估计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估算企业未来预期现金流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将预期现金流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到企业价值。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在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使用现金流折现法的关键在于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以及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客观性可靠性等。当对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较为客观公正、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时,其估值结果具有较好的客观性,易于为市场所接受。根据法院调取的肇州农商行‘关于筹建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其银行2017-2019年利润分配预测情况显示,2017年股金收益率(每股)15%,2018年与2019年,每年在2017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0.5%,此情况报表是在筹建公司前向股东公开的,每个股东都是能够对自己的投资有一定的预期的。本次的评估结论综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因素,此股权价格基本大于了2019年的价格预期。所以,被执行人鲁冀公司对本次鉴定提出异议,认为股权价格过低,无法体现股权的长远价值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所以在此评估基准日评估鉴定的股权价值是准确的”。2018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8)黑06执457号之四执行裁定及拍卖通知书,拍卖被执行人鲁冀公司在肇州农商行享有的3800万的股权。另查明,2018年11月23日,肇州农商行向本院出具《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我行贷款情况的说明》证实“如法院对鲁冀股权进行拍卖,应竞买人竞买成交后优先支付鲁冀公司拖欠我行的贷款本息,人民法院也需要在拍卖须知中告知对竞买人身份及持股比例的限制”。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人民法院确定评估价的70%作为首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是否得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价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七条规定“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依上述规定,法院拍卖时起拍价由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是否降低评估价及降低多少评估价作为起拍价,在不低于评估价70%的范围内系属法院自由裁量范畴。本院在本案执行中综合考虑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在兼顾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的前提下确定以评估价70%作为起拍价,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另外,异议人主张本院限定竞买人条件错误,认为不论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只要具备合法资格都可以参与的异议理由。经查,本院系根据肇州农商行《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及《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我行贷款情况的说明》对竞买人条件作出此限定,系从利于拍卖程序顺利进行及拍卖成交后续股权变更角度出发,故本院对竞买人条件作出限定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陈欣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春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