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03民初190号
原告:攸占盈,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张开明,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园林路**楼由南向北6、7间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顶。
被告:姜日胜,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宋业武,男,194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攸占盈与张开明、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姜日胜、宋业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攸占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开明、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姜日胜、宋业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攸占盈撤回对被告张开明、江苏顶盛劳务有限公司、姜日胜、宋业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攸占盈负担。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楠
书 记 员 张昕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