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527执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闫硕,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出生,南和县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杨晓瑞,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杨芳,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住该村。
被执行人:杨爱民,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
被执行人:胡书河,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
被执行人:郑伏延,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南和县。本院在执行闫硕申请执行杨晓瑞、杨芳、杨爱民、胡书河、郑伏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晓瑞、杨芳、杨爱民、胡书河、郑伏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书河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书河的存款12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胜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曹轶琪
书记员丁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