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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811执238号之二

赵锦华申请深圳市森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锦华;深圳市森荣投资有限公司;郑小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811执2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赵锦华,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森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三相海尚花园******15F。

法定代表人:马化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小金,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本院在执行赵锦华与深圳市森荣投资有限公司、郑小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生效的(2018)湘0811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及查明事实,赵锦华应将持有的张家界锦华置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转让、过户登记到张家界天马山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下,现该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条件已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将赵锦华持有的张家界锦华置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转让、过户登记到张家界天马山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远春

审判员  吴扬顺

审判员  雷清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