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811执2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赵锦华,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森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三相海尚花园******15F。
法定代表人:马化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小金,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本院在执行赵锦华与深圳市森荣投资有限公司、郑小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生效的(2018)湘0811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及查明事实,赵锦华应将持有的张家界锦华置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转让、过户登记到张家界天马山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下,现该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条件已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将赵锦华持有的张家界锦华置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转让、过户登记到张家界天马山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远春
审判员 吴扬顺
审判员 雷清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