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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4执182号

刘保永、许雪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保永;许雪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4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刘保永,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许雪山,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保永与被执行人许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24民初42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定日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许雪山名下,位于万丰镇苏集村(房权证号为:房权证2009字第××号)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雪山名下位于万丰镇苏集村(房权证号为:房权证2009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允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田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