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11民督31号 支付令
申请人: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葛承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冰,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赵丽艳,女,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申请人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赵丽艳所居住的小区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东路圣地雅歌Ⅱ期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业主向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提供物业服务,经申请人催缴,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交纳物业费。要求被申请人赵丽艳给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1717.7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赵丽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1717.74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赵丽艳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单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