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3民初322号

孙燕平与宋继红、孙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燕平;宋继红;孙永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3民初322号

原告:孙燕平,女,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伟、张鹏(实习),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继红,女,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孙永斌,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桃源路**郑州市。

原告孙燕平诉被告宋继红、孙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燕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伟、张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继红、孙永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燕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继红于2010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2018年1月17日,二被告向原告作出还款承诺,承诺2018年4月15日前归还全部借款,但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放弃对被告主张保全费、保全担保保函费用。被告宋继红、孙永斌均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23日,被告宋继红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孙燕平人民币伍万元整,办周连虹工作安排,如办不成伍万元退还。后孙燕平先后向宋继红交付80000元。2016年6月1日,被告孙燕平、宋继红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宋继红共收到孙燕平80000元,该款已被宋继红消费使用且无力偿还。双方约定宋继红于2017年1月底前将80000元现金还给孙燕平。后宋继红陆续还款30000元。2018年1月17日,宋继红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孙燕平借给(借款人)宋继红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即(小写)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一次性偿还。担保人为孙永斌,并确认同意为借款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宋继红欠原告孙燕平借款50000元未还,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宋继红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孙永斌为被告宋继红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应对被告宋继红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燕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偿付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孙永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宋继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春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赵媞

书记员李玉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