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4民初5942号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海华国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俊、朱永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建军,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斌元
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
人民陪审员 符小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蒲迪烨 关注公众号“”